2020年台州市生产领域紧急防护民用口罩产品质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4月9日消息,2020年台州市生产领域紧急防护民用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台州市辖区内生产领域紧急防护民用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注意事项
(一)抽样方法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规定,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先行无偿提供。
(二)抽样数量
抽取同批次、同防护等级、同色别、同规格(型号)的产品50只,其中检样为25只,备样为25只。
(三)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被抽样生产者对其有效性、防护等级(A级、B级、C级、D级)及是否为一次性使用日常防护型口罩进行确认。
2.产品明示的防护等级与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或等级缺项时,按GB/T 32610-2016标准规定的最低等级判定。
四、检验项目及判定准则
(一)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备样 /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 5.3 备样 / 3 盐性介质过滤效率 GB/T 32610-2016 5.4 备样 / 4 油性介质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 5.5 备样 /
(二)判定准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有需要时)、抽样单位和被抽样生产者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样由抽样单位带回送至检验单位。
备样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处,抽样人员应当施加封存标记并对封条、封口等关键位置通过视频、拍照等方式留证。被抽样生产者应当妥善保存封存的样品,不得拆封、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由承检单位代为处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继续保存三个月。
五、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异议处理
1、检验结果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抽样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复检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复检的,复检样品的确定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3、复检结论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时,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检结果为准。
4、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5、不予复检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七、抽样及检验机构
本次抽查任务由台州方圆质检有限公司承担产品的抽样工作,由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产品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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